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
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
2.减除费用计算方式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3.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方式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至40%三档超额累进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那具体怎么操作呢?今天就和申税小微一起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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