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通常是一种XXX的方法或一种XXX的设备。外观设计在申请过程中也有申请人提出或要求名称带有“一种”或要求与实用新型名称:“一种XXX的设备”相同。然而,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先看一下专利名称中对“一种”的使用情况。
如图1,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中检索发明公布,公布(公告)日为2020年3月10日,名称为“一种”出现如下界面,有13万多页,130多万项!
图1
如图2,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中检索实用新型公布,公布(公告)日为2020年3月10日,名称为“一种”出现如下界面,多达94万多页,940万多项!
图2
如图3,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中检索外观设计公布,公布(公告)日为2020年3月10日,名称检索“一种”:
图3
图4
抱歉,没有您要查询的结果!
把名称中的“一种”去掉后再查询出现的页面,有2万多页,说明不是我断网才搜不到的……
图5
那么不禁产生三连问:为什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中没有“一种”?起名规则是怎样的?从业人员如何向申请人或发明人解释?
首先我们看专利审查指南。
我们再看一下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8版)中的内容
产品大类表
产品小类表~01
产品小类表~02类
此处省略分类表后面全文………………
前面《指南》里说了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那应当如何符合规范呢?
从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看出,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对该产品具有一定的说明作用,在分类、确定领域和理解专利上起较关键的作用。
如果为了增大产品的保护的范围,使用了概括不当、过于抽象、并且上位的产品名称。例如服装、照明设备、吉祥物等产品名称。名称是用的分类表中的大类,不是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就是不符合规范了。
还是举例为证:
以下是以2020年3月10日公布(公告)日,名称为包装盒查询结果:
申请(专利权)人出现了刘备,好神奇!
换一个名称查询:手机
名称中有手机的不同类别的发明(设计)名称
现在看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起名方面的区别了吧?
保护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对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有明确的区别,在短短20字以内,基本不可能把外观特征描述的信、达、雅。
另外,还需要注意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当然,如果申请人要求名称中一定要写有“一种”,也是可以提交的。审查员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让修改名称,这样会加长审查流程及时间;或审查员依职权对名称进行修改。到时可能要解释申请人或发明人新的问题--递交的名称(受理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中的名称为什么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