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黎说税:2023年第69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近年来,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有些财税人员把握政策不够全面,容易造成涉税风险。今天围绕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下发的新文件,主要说说“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的逐步变化,如有遗漏或者其他情况,请在文后补充。凡是黑字体的都是老文件,彩色字体的是新增加的文件。

营改增试点期间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上述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9]20号)。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包括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规定的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但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20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人。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以下利息收人。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包括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人属于上述免税的金融商品转让收人。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加》财税[2016]70号)。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质押式买人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人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业务取得的利息收人属于上述免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人。(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如》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16]70号)。

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人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如》财税[2017]58号)。

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人(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人)3年内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已被废止。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人,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简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现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人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20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人。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人。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人。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过渡优惠政策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