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2.依据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技术的实际使用者,则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责任豁免范畴。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做了罪轻辩护。

被告人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于2014年4月23日在深圳被抓获,被告人王欣于2014年8月8日到案。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一)

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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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具有明知,且要有牟利目的。本案中,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已经具备了以上两个主观要件。具体为:

(二)

对快播公司并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

(三)

1

快播公司的行为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综上,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情形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在主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故不宜直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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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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