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王书博

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给传销下了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该《条例》第七条更是明确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用通俗的话讲,传销的三种行为方式分别是: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及团队计酬,只要行为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之一,就被认定为传销行为。

对此,各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大对相关APP不规范行为的监管、排查和惩治力度,倒逼平台加强上线审核,规范自身行为。此外,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专题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防范非法传销活动的意识,叫醒那些幻想不劳而获的“装睡之人”。